北青报:小区电梯广告不能太任性

“××打车,拉货、搬家、运东西”“大闸蟹我选×××”“来××优选,购中秋好礼”……北京市民李敏一走进自家小区的电梯,就置身于各类型的商品广告中。“临近假期,旅行社的广告又多了起来,原本狭小的空间感觉更拥挤了。”李敏向记者抱怨道。而对于谁与这些广告商对接、广告内容是否经过筛选,李敏一概不知。(10月8日《工人日报》)

  小区电梯间广告的“任性”,近年来引发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成为了很多小区居民的“心头病”,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客观上我们承认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充分利用小区电梯间招揽商家的商业广告,可以为公司增加收入,补贴物业管理经费,同时也满足了部分有需要的小区居民的消费需求,算是一种多方共赢的事情。但是电梯广告一定要有边界,一要避免扰民,避免出现内容低俗不健康的广告;二是广告的收益支出账目要明细、公开,不能侵害小区居民的利益。


所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选择电梯间广告乃至小区其他地方的广告时,一定要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能擅自做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的广告进入小区。同时对于小区有声广告的音量大小、带灯光的广告牌的亮度等须进行严格控制,避免扰民现象的出现。如果在商业利益和扰民之间出现了冲突,显然不能为了利益而纵容扰民,牺牲居民的利益。

  至于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使用、分配等问题,则更多地需要从法律角度来解决。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全体业主对小区电梯广告的设置、管理既有决定权,同时对于广告产生的收益也有所有权、支配权。只不过,这些权益不是通过单个业主来行使,而需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或者业主委员会来行使。

  当有业主感觉自己受到了电梯广告的滋扰,或者是自身权益受损,应该向物业管理方、业主委员会进行投诉和反映,或者向街道、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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